发个帖讨论一下
最近公司做了几个RFID产品的认证,刚刚看到有位仁兄发的帖子问RF设备做不做RE测试,现在我也有点迷惑,RFID类产品算不算RF设备?根据是什么?我们认证所根据的标准都是按EN55022来做,而标准里又有这样一句话:那些主要功能是发送或接收的任何设备(或ITE的一部分)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之内。盼达人出现指点 回复 1# player5555ITE设备在标准中有明确的定义的,但是像蓝牙、无线遥控的设备是按照RTTE的标准来测试的。 这有个附件,供您参考下 回复 2# stone0371
我了解蓝牙,无线遥控的设备所按照的标准。我的迷惑是:RFID类产品为什么是按ITE类来认证,因为它也是无线的啊,主要功能也是发送接收啊。石头有没有什么见解 无线射频辨识(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, RFID)产品在目前台湾地区常用或热门的频率为小于135kHz、13.56MHz、922~928MHz三种频段,依通讯标准又可分为ISO/IEC系列、近场通讯(Near Field Communication, NFC)(13.56MHz),及目前相当热门的EPCglobal(13.56MHz、860MHz~960MHz)等三种常见的标准,依使用方式又有门禁安全、金融交易、辨识及物流等应用。本文仅就上述之RFID产品所须注意的规范简单介绍,提供厂商在研发或者采购时之参考。
台湾地区电信产品管制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电信总局,RFID相关产品须依从「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」,该法规是参考美国FCC Part15之精神,依产品使用频率订定不同规定,例如发射功率,且部分频率会限定于仅某类型通讯产品可使用。而欧洲ETSI技术委员会所公告之电信产品管制规定,往往会根据个别电信产品特性及使用频率来制定不同法规,其余才依产品选用的频率来选择适合的一般性法规进行测试,如何选用适当的法规必须参考「ERC Recommendation70-03」文件。
RFID产品在台湾要符合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(LP0002);在美国,则要符合FCC Part15的规定,按照所使用的频率依从相关章节内容之规定;在欧洲依使用频段分别符合ETSI EN 300 220(使用25~1000MHz)、ETSI EN 300 330(使用9kHz~30MHz)、ETSI EN 302 208(使用865~868MHz)、ETSI EN 300 440(使用1~40GHz)等法规,其中目前热门的EPCglobal标准所使用的超高频(UHF)频段,可选用EN 302 208来进行认证测试。世界各国都看到RFID所带来的商机,纷纷研拟开放专用频段,与世界潮流接轨,美国早已开放902~928MHz频段,目前国内电信总局在2005年3月也已开放922~928MHz频段予超高频RFID产品使用。
另外,RFID产品也属于电子产品,需通过一般电磁兼容(EMC)或安规(SAFETY)之测试,EMC的测试主要是分为电磁干扰(EMI),即检验产品是否经由辐射方式或电源线发出干扰讯号,以及电磁耐受(EMS),即检验产品之抵御干扰讯号的能力;而安规则是检验产品是否会造成燃烧或化学侵蚀等危险,目前大众对于电子产品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,虽然产品在一般动作时不致发生上述危害,但厂商在研发期间仍应注意自身产品可能潜在的安全性问题。且通讯产品在一般使用时,若须距离人体(不包括手部)20公分以内,且功率超过规定值时,还须量测人体电磁波能量之特定吸收比(Specific Absorption Rate, SAR),目的是为防止发射电波太强而伤害人体,减轻大众对于电磁波安全之疑虑。还有目前很热门的废电子电机设备(WEEE)及电子电机设备中危害物质禁用(RoHS)两项指令,虽然是欧盟发起的相关要求,但各国为维系欧洲市场,也开始辅导厂商遵守这两项指令,以免形成贸易障碍进而减弱电子业者竞争力。
Player5555你是在那个公司的做认证的呢? 回复 6# stone0371
按你这么说,这RFID类不应ITE类来做喽。我们有两款RFID产品,一款在国家指定实验室做的。另一款是在广州本地一家第三方做的,都是按的ITE类做的,而且据我网上查一些同类产品也是按ITE类做的,都做的CE认证。 石头有没有一些这方面的资料分享一下 所有RF类产品都是需要按照R&TTE指令来做的,不可能划分为ITE的。EMC部分用的标准是301 489系列,RF要按照使用的频段和调制方式来判断。 这个问题我和一些经验比较丰富的工程师讨论了下,他们的看法是,RFID只是种技术,并不能说是某种产品,在RFID识别后,后续的处理设备还是要认为是ITE设备的。还是要符合ITE设备的EMC标准的,只是有时候考虑的重点不同,有时候以RTTE为主,有时候以ITE设备为主,这个是要针对设备的具体情况来划分的。我认为这个说法比较合理。
页:
[1]
2